福建省燃煤鍋爐淘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淘汰目標和時間
預計2023年底前,全面淘汰每小時2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。
預計2024年底前,全面淘汰每小時2 - 10蒸噸(含)燃煤鍋爐,其中大氣環境監管重點地區在2023年底前淘汰。
預計2025年底前,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,其中城市建成區內的鍋爐在2024年底前淘汰。逐步淘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內的福建生物質鍋爐,優先淘汰由燃煤改燒生物質的鍋爐。因納入集中供熱規劃等原因需暫時保留的,或屬于基本生活保障確需保留的,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材料說明原因,并報設區市發改、工信、生態環境、市場監管部門備案。
替代和改造要求
鼓勵改用電能、多用電能。改用天然氣的,替代后的福建燃氣鍋爐需采用低氮燃燒技術,并根據要求配套高效脫硝裝置。審慎改用生物質燃料。燃油鍋爐應使用輕質油,禁止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。對于未規范配套高效除塵、脫硝設施的燃煤、燃生物質鍋爐全部納入應急減排名單,定為D級績效企業。經濟支持政策福建省將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指導,幫助企業進行改造或更換清潔能源設備。監管和處罰對于不達標的要進行處罰和限期治理,仍不達標的依法淘汰。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地區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時間表,以確保政策的有效實施和目標的實現